第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对电梯土建工程承担防渗漏保修责任,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住宅小区安装电梯的,应当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确保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