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开展应急演练等实践活动。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和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