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组织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园林和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事、水文、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