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