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因突发气象灾害严重危及运营安全的,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海上客运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和车站、港口(码头)、地下空间管理人员可以先行采取停止运行、疏散人员等紧急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