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将气象灾害应对纳入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预警原因、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情况。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会商研判,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适时作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上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