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气象灾害保险业务,推出适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的产品和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保险,降低气象灾害风险。单位和个人办理保险理赔时需要气象灾害证明材料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