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以及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海雾)、道路结冰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