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充电设备、手机应用程序等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强制采取先充值后消费的方式,不得强制增加保险等增值服务。
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价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额外加价收取电费。
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通过竞价等方式,为居民住宅小区集中引入优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免收或者降低场地租赁费用等方式,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价格。在核算服务费价格时,应当从生产经营成本中扣除财政补贴建设资金。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