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既有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充电;
(二)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充电;
(三)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架空层、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内停放充电;
(四)违反安全用电规定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
(六)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七)其他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