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体系,制定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交通安全、防灾减灾、安全预警等措施,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