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标识履行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