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残疾人集中就业场所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因特殊情况设置的临时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制定有针对性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