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