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牵引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

(二)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装置上应当设置反光标识物;

(三)道路同方向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最右侧车道内行驶;

(四)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

(五)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其他轮式机械。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