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五十一条有效设有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在临时停靠站停靠,不得在站点外停靠,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在未设有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不得停车待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