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设有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在临时停靠站停靠,不得在站点外停靠,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在未设有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不得停车待客。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