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四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