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