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利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横跨道路设置横幅、架设管线等,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不得妨碍安全通行。

对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树木,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修剪。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