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拟定,依照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审议、表决并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法规解释与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