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事宜。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时间、通过和施行日期。
公告、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吴忠人大网和吴忠日报上刊登。法规文本录入宁夏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