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