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议结果报告中,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说明,对重要不同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提出人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有关机关、团体、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