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或者法规草案修改稿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