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法规案提出人或者立法建议提出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