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湿地保护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