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