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与修复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湿地植被恢复、栖息地修复营造、生态廊道建设、湿地环境整治等措施,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