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修复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