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低空经济发展促进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进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综合立体交通融合发展工作,依法负责低空运输、飞行服务保障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动低空制造产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低空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攻关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反低空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低空违法飞行行为,并协同做好低空飞行安全管控工作。

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管理、城市管理、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国防动员、气象、邮政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低空经济发展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