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低空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主体应当建立低空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体系,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主体责任。

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飞行管理有关规定,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制定飞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落实安全风险防范责任。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