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低空飞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低空飞行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将低空飞行安全应急管理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健全低空违法飞行跨部门联动处置与执法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有关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的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