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低空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基础设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低空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低空基础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