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低空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

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低空基础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