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低空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基础设施第二十一条有效本市按照市域统筹、县区协同、集约高效、共建共享的原则推进下列低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一)低空航空器起降、中转、停放、能源补充、飞行测试、维修保养以及货物装卸、乘客候乘等地面设施;(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飞行管理服务保障设施;(三)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四)其他低空基础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