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本市按照市域统筹、县区协同、集约高效、共建共享的原则推进下列低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

(一)低空航空器起降、中转、停放、能源补充、飞行测试、维修保养以及货物装卸、乘客候乘等地面设施;

(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飞行管理服务保障设施;

(三)低空智能网联系统;

(四)其他低空基础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