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低空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五条有效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经济领域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推进共性技术研发。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