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经济领域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推进共性技术研发。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