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支持低空经济全产业链发展,引进、培育、壮大链主企业、上中下游核心企业,围绕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试飞试验、适航审定、检验维修、服务保障、场景运营等方面,推动低空经济产业聚集和发展。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加强低空经济产业园区的配套设施和综合服务建设,推进低空经济产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