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六条有效城乡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老旧小区改造,具备条件的,可以配套建设或者同步改造集中供热设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