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乡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老旧小区改造,具备条件的,可以配套建设或者同步改造集中供热设施。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