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五条有效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年度供热管网建设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统筹推进集中供热区域供热管网互联互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