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供热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厂区规划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厂负责;
(二)热源厂区规划红线至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之间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
(三)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至住宅热用户入户阀门(含入户阀门)之间的供热设施,已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由供热企业负责,未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由相关管理单位负责;
(四)住宅热用户入户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供热企业可以提供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