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未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两个供热期的限制。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