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完善人才政策,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放宽职称申报条件。
推动知识产权人才库建设,引进和培育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培训,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通识课程。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加强与企业、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合作,通过专业培训、委托培养、挂职交流、定期服务等方式,联合培养知识产权实务人才。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