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知识产权检验鉴定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南京都市圈、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检验鉴定结果互认、专家资源共享。

知识产权检验鉴定机构以及其他为知识产权技术事实和专业问题提供协助服务的机构,应当恪守独立、客观、中立、公正的职业操守,对其出具的结论负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