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开展典型案例研讨、违法趋势研判等会商工作,完善案件信息共享、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