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共同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推动知识产权高效益转化运用,支持其通过多种途径筹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和运营基金。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健全知识产权转化工作制度,建立市场导向的专利筛选评价、供需对接、推广应用和跟踪反馈机制。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并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交叉许可等方式开展国际知识产权合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