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供给与需求的有效衔接。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专利质量、价值、贡献为导向的产业科技创新政策和项目实施评价机制,及时收集科技成果和产业技术需求信息,通过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定期发布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清单。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信息调查,组织开展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专利的转化运用,根据专利产业化前景评价、专利技术改进需求和产学研合作意愿,分级分类构建可转化的专利资源库,按产业领域向企业匹配推送,支持企业提高专利转移转化项目承接能力,推动存量专利快速转化。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