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健全知识产权激励和保障机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服金相结合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体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