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救济措施第六十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女性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