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救济措施第五十六条有效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符合法定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