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应当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等组成的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做好学校食堂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